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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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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03:2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强化学术诚信意识,端正学术风气,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所有以北京邮电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北京邮电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各类在学学生(必要时包括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以追究其在校期间的相关行为)、博士后,以及在北京邮电大学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以下简称北京邮电大学师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恪守学术诚信;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应当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需要使用的二次文献应当尽可能亲自阅读)。
(三)在学术活动中,应当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
(四)介绍自己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应在确切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作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当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当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任何成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重要责任。
(六)指导教师在加强对学生学业指导的同时,要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指导。
(七)申报科研项目,应当客观、真实地报告与该项目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八)拟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布的重要科研成果,公布前须进行严谨的学术论证。
(九)凡利用北京邮电大学提供的条件或在北京邮电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在其成果的署名和使用中应当尊重和确保北京邮电大学的知识产权。
(十)各类在校学生、博士后以“北京邮电大学”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四条  北京邮电大学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厉禁止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一)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调查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著作、论文或其它学术研究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三)伪造或不实上报学术经历、论著情况、专家鉴定、有关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未实际参加项目研究或者论著的写作而在发表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尚未经过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论证的重要研究成果,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另有约定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七)通过故意夸大所申报的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研项目;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误导他人或骗取荣誉。
(八)其它背离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北京邮电大学教职员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受处分期间,涉及职称、待遇、聘任、考核以及行政职务等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同时,视具体情形可给予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撤销职称、调离岗位、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取消一定期限内的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附加处分。
(三)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于在北京邮电大学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以及博士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或兼职资格等。
第七条  各类在学学生违反本学术道德规范的,依照《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同时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资格或待遇等;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学生、博士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如其指导教师未履行相应教育和审查职责,经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定后,给予暂停研究生招生权、暂停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等方式的处理;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相关指导教师相应的行政处分,具体处理方式与处分方式依照人事处、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实行。
第九条  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执行期间,对其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申报、成果申报、人才推荐、人事录用、工作考核、各类学生的录取、毕业和学位申请等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对恶意诬告、中伤诽谤他人者,应当由所在二级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产生恶劣影响者,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把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如国家、单位、集体或个人的技术、学术秘密)传播给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北京邮电大学全体师生均负有相互监督学术行为、共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的责任。学校鼓励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师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检讨改正;学校鼓励师生及时准确地举报和投诉他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主动检讨自己学术不端行为的师生,学校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第十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中的20+3位学者组成,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校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与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日常事务,接受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学科与学风建设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或学科与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学科与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接到举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立项调查。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学术委员会的校领导批示。
第十六条  确定立项调查后,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的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等不少于5人组成调查工作组,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工作组在决定立项后的一个月内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研究和认定,出具书面认定结论。书面认定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1/2票即为通过 。调查工作组或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可召集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进行质询,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根据认定结论,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务会审议;涉及学位问题的应当在报校务会审议之前先报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在调查工作组开展调查的过程中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进行结论认定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同时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十一条  在校务会对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作出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处理决定公布后,对于仍需保密的资料或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学生处应当根据校务会的结论性意见,制作并公布处分决定书;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应当制作情况通报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分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作出的处分决定、被处分人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提出申诉的时间和途径以及其它应当载明的事项。
情况通报书应当载明受通报处理的已经毕业或离校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如何处理的建议、情况通报书发出的机构名称和日期、提出申诉的时间和途径以及其它应当载明的事项。
处分决定书和情况通报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在校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人;情况通报书应当直接送达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及其当下所在的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被处分人或受通报处理者在处分决定书或情况通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处分、通报决定。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以及受通报处理的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对所受处理有异议的,均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情况通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校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自申诉人提出申诉到校务会作出最终裁定的时间为申诉期间。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分决定暂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务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组成临时申诉处理委员会。临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调查工作组以外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可以在申诉书中要求听证。临时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条件许可,应当在申诉期间安排公开听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听证的,不得公开听证。
第三十条  临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书面结论性意见;涉及学位问题的事项,学术委员会应当提请学位委员会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结论性意见后,临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交校务会审议。经校务会研究,认定原处分决定恰当的,维持原有决定;认定原处分决定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认定原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诉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并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三十二条  申诉人对申诉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上级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2009年11月6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30日通过修订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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